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09號
TCDV,107,司拍,509,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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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廖鍾桃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5年1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及其衍生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年利率百分之六。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忠仁,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孫忠仁於104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並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利息外,經聲請人提示本票亦未清償 ,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相對人於107年11月2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孫忠仁與聲請人未 曾相識,亦未曾有金錢借貸關係。真正債務人為「孫麗華」 ,與相對人孫忠仁為兄妹關係,孫麗華因從事鋼管家具出口 商,需大筆資金周轉,透過第三人「彭信儉」向聲請人廖鍾 桃妹借款,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及利息由孫麗華經營之公司匯 出還款,並要求孫麗華提供房產物件為擔保,且要求相對人 孫忠仁為第三保證人並開立本票500萬元乙紙做為借款依據 。因孫麗華公司經營不善而關閉,人亦行蹤不明,故聲請人 廖鍾桃妹轉而向吾求償,將債務轉嫁於吾,令人難服。另聲 請人之抵押順位為第二順位,如真正執行法拍,恐亦未達其 求償金額,今願與聲請人進行協商解決債務,請求本件拍賣 抵押物撤回暫緩執行。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 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 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 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 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 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 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 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 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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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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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豐業 │ │171-1 │150.7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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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65 │臺中市南屯區豐│自用倉庫、停車空│一層:75.26 │陽台:18.9│全部 │
│ │ │業段171-1地號 │間、店舖、住宅、│二層:75.26 │ │ │
│ │ ├───────┤樓梯間 │三層:75.26 │ │ │
│ │ │臺中市南屯區文│鋼筋混凝土造 │四層:75.26 │ │ │
│ │ │心南五路一段 │4層 │屋頂突出物:│ │ │
│ │ │692號 │ │12.62 │ │ │
│ │ │ │ │地下層: │ │ │
│ │ │ │ │30.64 │ │ │
│ │ │ │ │合計:34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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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