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楊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楊文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 新臺幣(下同)①1,440,000元②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28年7月22日②民國 131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楊文化於①101年3月27日②101年3月27日③104 年3月30日④104年3月3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6,130,000 元②1,370,000元③890,000④2,500,000元,借款期限分 別至①121年3月27日②121年3月27日③124年3月30日④11 1年3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均自107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66 6,0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借款契約書3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催 收紀錄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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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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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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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順安段│ │ 132-87 │ 607.80 │ 2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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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屯區 │順安段│ │ 132-100 │ 63.6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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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西屯區 │順安段│ │ 132-119 │ 36.46 │100000分之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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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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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臺中市西屯區順│住房、停車空間│1層:47.63 │陽台:15.08│全部 │
│ │ │安段132-100地 │、鋼筋混凝土造│2層:42.83 │雨遮:3.16 │ │
│ │ │號 │、4層 │3層:42.83 │ │ │
│ │ ├───────┤ │4層:20.18 │ │ │
│ │ │臺中市西屯區臺│ │地下一層 │ │ │
│ │ │灣大道四段16巷│ │:53.59 │ │ │
│ │ │352弄32號 │ │合計:207.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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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順安段400建號,890.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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