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840號
TCDV,107,司催,840,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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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林淑珍即林黃愛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林黃愛珠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提出林宗華、林宗昌、林淑玲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
  分割協議書之印章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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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