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林淑珍即林黃愛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林黃愛珠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提出林宗華、林宗昌、林淑玲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
分割協議書之印章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