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924號
TCDV,107,司促,31924,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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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奎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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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