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5號
債 權 人 孫國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淑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