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308號
TCDV,107,司促,31308,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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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鈞洋即張同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鈞洋於民國93年0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11704804704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7年1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7,840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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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