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寶翔即徐子軒
債 務 人 楊謹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寶翔即徐子軒就讀明台高中時,邀楊謹韓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09月08日與聲請人簽訂就
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債務
人楊寶翔即徐子軒就讀亞洲大學時,於民國100年8月
11日邀楊謹韓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
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總計九筆,借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總計
42831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
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寶翔即徐子軒自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66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楊謹韓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12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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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謹韓、楊│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1.15│
│ │366167│寶翔即徐子│7月01日起 │7月31日止 │ │
│ │元 │軒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謹韓、楊│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6167│寶翔即徐子│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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