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35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興、林艷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
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