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05號
債 權 人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代 理 人 康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謝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