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沈欣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欣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60514551,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07日止累計75,989元正未給
付,其中72,445元為消費款;2,685元為循環利息;859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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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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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沈欣妍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72445 │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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