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032號
TCDV,107,司促,31032,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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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花冠諺即花新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花冠諺即花新哲於9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5,971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872元整、消費款29,413元整、預借現金10,00
   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86元整及違約金800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413元整自107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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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