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006號
TCDV,107,司促,31006,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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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日皓 

債 務 人 蕭孟昌 

債 務 人 陳珠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日皓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蕭孟昌、陳珠
    兒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
    幣118,46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日皓自民國107
    年07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76,082元,及自民國107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7月0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孟昌、陳珠
    兒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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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