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95號
TCDV,107,司促,30995,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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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95號
債 權 人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力感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權人之公司地址及債務人之公司地址為何。(臺端所
  提出之聲請狀上未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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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力感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