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92號
債 權 人 林小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宗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因事實所
示貸與人為李宸嘉)。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本
件若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
㈢若欲委任李宸嘉為代理人,請出具完整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