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992號
TCDV,107,司促,30992,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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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92號
債 權 人 林小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宗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因事實所
   示貸與人為李宸嘉)。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本
   件若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
  ㈢若欲委任李宸嘉為代理人,請出具完整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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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