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
債 權 人 廖芝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何嘉珅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對何嘉珅為本件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七日期限,已喪失追索權,對何嘉珅無請求
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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