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840號
TCDV,107,司促,30840,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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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
債 權 人 廖芝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何嘉珅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對何嘉珅為本件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七日期限,已喪失追索權,對何嘉珅無請求
   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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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曇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