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689號
TCDV,107,司促,30689,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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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進輝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
   03月21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13
   日止累計142,647元正未給付,其中127,305元為本金;15
   ,3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進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1
   173955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8日止累計3,518元正未給
   付,其中2,716元為消費款;102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6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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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進輝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7305│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何進輝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16元│     │0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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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