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債 權 人 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彭木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
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華星通運有限公司
及彭木雄之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