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533號
TCDV,107,司促,30533,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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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上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上恩於民國92年1月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4129元整。  (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541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4129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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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