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劉冠廷(原名:劉炬宏)
劉怡玎
魏端嫻(原名:魏寶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838元,應繳
裁判費41,4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0,9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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