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416號
TCDV,107,司促,30416,2018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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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
債 權 人 許昆煌 
債 權 人 劉金池 
債 權 人 張永昌 
債 權 人 黃耀榮 
債 權 人 張麗秀 
債 權 人 蔡麗香 
債 權 人 張麗珍 
債 權 人 林奎甫 
債 權 人 賴美惠 
債 權 人 洪麗茹 
債 權 人 余麗紅 
債 權 人 張永松 
債 權 人 蔣美雲 
債 權 人 張菁香 
債 權 人 林怡安 
債 權 人 林素玫 
債 權 人 劉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許昆煌之地址為何?又債權人有無共同送達代收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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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