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296號
TCDV,107,司促,30296,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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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6號
債 權 人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順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
   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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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