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3號
債 權 人 黃錦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林東
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林東瀚請求之依據(因林東瀚僅為借款之見
證人非保證人,另兩張支票上蓋有禁止背書轉讓,對背書
人亦不生背書轉讓之效力)?
㈡提出對吳招緣請求之依據(因依借款約定書或支票之關係,
吳招緣皆僅為負責人非借款人或發票人之身分,不具債務
人之關係)?
㈢提出兩張退票理由單供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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