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010號
TCDV,107,司促,30010,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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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天靖即李宏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天靖即李宏富於民國90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46367044007026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6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1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91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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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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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天靖即李│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9747 │宏富   │11月 19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63670440 │起     │      │       │
│  │   │0702602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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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