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睿鴻
債 務 人 洪偉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睿鴻前就讀私立文興高中時於民國(下同)
93年08月13日,邀同洪偉翔及案外人孫麗珍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為170,964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次查本案連帶保證人孫麗珍(歿)之法定繼承人有孫胡亮
、孫麗絲、洪偉翔、孫世澤、洪瑜鴻、洪睿鴻等人均已
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彰化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債務人洪睿鴻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5,40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繼承系統表一紙、戶籍謄本、家事法
庭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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