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7號
債 權 人 葉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依狀
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應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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