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對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
附維修零件明細表,發票抬頭:顏旭輝)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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