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922號
TCDV,107,司促,29922,2018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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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 
代 理 人 宋宇凡 
債 務 人 許富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每期應付之期付金額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玖元
  ,其逾期在九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一六計收遲延利
  息,超過第十期後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收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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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