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922號
TCDV,107,司促,29922,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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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 
代 理 人 宋宇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富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已逾約定利率上限年息20%,超過部分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無請求權,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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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