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林咸亨
代 理 人 宋宇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富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已逾約定利率上限年息20%,超過部分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無請求權,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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