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817號
TCDV,107,司促,29817,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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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7號
債 權 人 劉慕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政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政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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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