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629號
TCDV,107,司促,29629,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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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
債 權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朝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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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