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3100號
KSDM,89,易,3100,20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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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乙○○明知泰國籍勞工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人(另行起訴)所銷售 之電纜線等相關物品,係屬竊盜所得之來源不明贓物(為甲○○於八十九年五月 間,在高雄縣鳥松鄉○○路六十八號之一之「晉昇工程行」內遭竊之物),竟基 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許,在高雄縣仁武 鄉○○村○鄰○○○街五○五號其所經營之福瑞企業行內,以新臺幣(下同)二 千元之不相當價格予以買受電纜線內之銅線兩大包共一百零一點六公斤。又於八 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上址,分別以每公斤被覆電線、全鋁線 、拉線夾板十八元、帶皮電線三十二元、裸硬銅線四十元之不相當價格予以買受 被覆電線五百五十五公斤、全鋁線五十二公斤、拉線夾板十四支、帶皮電線三百 四十點六公斤、裸硬銅線四百二十八點二公斤。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八 時三十分許,因甲○○發現其所僱用之外籍勞工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 上開竊盜行為,乃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在上開福瑞企業行查獲,並扣得上開甲 ○○所失竊之被覆電線五百五十五公斤、全鋁線五十二公斤、拉線夾板十四支、 帶皮電線三百四十點六公斤、裸硬銅線四百二十八點二公斤。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向 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名外籍 勞工購買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伊不 知該等物品係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名外籍勞工因竊盜所得之贓物云 云。惟查:
(一)被告於右揭時地向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名外籍勞工購買之上開 如事實欄所載之電纜線相關物品,係被害人甲○○所失竊之事實,業據被害 人甲○○於警訊時(見警卷第一頁至第二頁)及甲○○之父吳進財於偵查中 (見偵查卷第十三頁、第二十頁)指訴綦詳,並經竊取上開物品之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名泰國籍勞工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甚明(見警第三 頁至第七頁反面、偵查卷第十一頁反面至第十二頁反面、第十九頁正、反面 ),且有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執行逕行搜索結果報告 書(見警卷第十頁)及贓物領結(見警卷第十一頁)各一件暨查獲當時之現 場照片十二幀附卷可稽,是上開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品係屬贓物,應無疑義。 (二)被告經營福瑞企業行,從事廢金屬回收,且已十餘年一節,業據被告於偵審 中供明在卷(見查卷第十二頁、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審判筆錄),然被害 人遭竊之如事實欄所載物品係晉昇工程行承包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氣工程時所購入之材料,均為新品之情,亦據被害人甲○○於警訊時(見警 卷第一頁反面)及被害人甲○○之父吳進財於偵查中(見偵查卷第十三頁) 指述明確,且有配電工程交辦單三張及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配電工程 發料單五張附卷可參。而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人係泰籍勞工, 亦據該二人於警訊及偵查供述甚明,且有其二人之護照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按 ,再參以被告供承:「因言語不通都是比手劃腳,弄不清楚」等語(見偵查 卷第十二頁反面),被告既以回收廢五金為業,所收購者自應係廢五金或舊 貨,又其已從事該工作十餘年,則其對於新、舊品之區別、來源之判斷及價 格是否相當,自較一般人有更深刻之知識與經驗,卻猶向言語不通之外籍人 士購入上開數量非低之物品,自難諉無贓物之認識。 (三)況上開物品之新品價格約每公斤一百元,舊品每公斤亦有六十元一節,亦據 被害人甲○○之父吳進財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九頁 反面),而被告分別以二千元之價格受入上開電纜線內之銅線兩大包共一百 零一點六公斤、以每公斤被覆電線、全鋁線、拉線夾板十八元、帶皮電線三 十二元、裸硬銅線四十元之不相當價格予以買受被覆電線五百五十五公斤、 全鋁線五十二公斤、拉線夾板十四支、帶皮電線三百四十點六公斤、裸硬銅 線四百二十八點二公斤等情,亦據被告警訊時及偵審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 六頁反面、第七頁、偵查卷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二頁、第二十三頁反面、本 院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審判筆錄),核與THAONAO ONSEE、SENAMUEN JAN二人 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所述相符(見警卷第三頁反面、第四頁反面、第五頁、偵 查卷第十一頁反面),其價格低於市價甚多,顯有不相當情形,以被告從事 廢五金回收多年之經驗,自足判別該等物品係屬贓物,益徵被告就上開物品 有贓物之認識無訛。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無可採,被告既明知該等物品係屬贓物,而仍予故 買,其犯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其先後二次犯行, 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因貪念,而以不相當之價格故買來源不明之贓 物,助長竊盜歪風,致使贓物追索困難,所購買之贓物數量非少,嚴重損及被害 人財產權益,且犯後又否認犯行,顯無悔意,惡性非輕,本應量以重刑,惟念其 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李麗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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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