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536號
TCDV,107,司促,29536,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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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5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蕭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15%)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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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