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528號
TCDV,107,司促,29528,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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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新蓮即朱振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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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