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09號
債 權 人 江資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郁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如欲委任王新紆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
如依損害賠償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本院簡易庭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310號調解筆錄。
㈤提出每月租金15,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