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08號
債 權 人 陳玥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尤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房屋租賃契
約書所示,出租人為湯明正)。
㈡提出修繕金額88,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精神賠償100,000元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陳報電費、瓦斯費金額各為何?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