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168號
TCDV,107,司促,29168,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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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68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續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張續生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
   區○○街0000號3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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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