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1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千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黃千芸」或「黃芊芸」,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