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011號
TCDV,107,司促,29011,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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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1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千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黃千芸」或「黃芊芸」,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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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