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楊子芳即楊孟慈
被 告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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