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9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黃嘉霖即許淑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淑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萬柒
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
幣玖萬伍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⑵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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