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
債 權 人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勝賢即全能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
㈡提出陳裕凱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
所備查函)
㈢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