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子凌
債 務 人 賴景淇
債 務 人 賴玉葉
一、㈠債務人賴景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壹仟伍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景淇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玉葉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賴景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景淇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玉葉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賴景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伍
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九二計算
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如對債務人賴
景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玉葉負清償
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