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535號
TCDV,107,司促,28535,2018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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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
債 權 人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 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陳俊廷請求之釋明 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為亨泰實業有限公司)㈡提出 債務人陳俊廷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為 亨泰實業有限公司)㈣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此項裁 定已於107年1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 500元,仍未提出對債務人陳俊廷請求之釋明資料,無從釋 明兩造當事人間有借款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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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