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340號
TCDV,107,司促,28340,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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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0號
債 權 人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彩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 院通知債權人補正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 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以釋明債權人係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 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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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