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92號
TCDV,107,司促,26692,2018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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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
債 權 人 黃世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樺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世樺工業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9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9274函號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廖世昌究為「債務人」或「 僅為世樺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10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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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