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4號
TCDV,106,重家訴,4,2018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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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光男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林玉琴
      林玉鳳
      林玉珠
      林光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上 一 人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林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肆、五、㈢9.⑴⑵⑶中(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2頁至第24頁),關於「如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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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