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06號
原 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以婷
被 告 陳素梅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妤庭
王大為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請假 期間之事實尚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