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
原 告 曾寶葳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侶揚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煥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5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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