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33號
TCDV,106,訴,2433,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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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永嘉 
      廖永興 
      廖永昌 
      張進圳 
      張進欽 
      余水生 

      賴阿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好樣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李家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清彬 
訴訟代理人 王威菱 
被   告 林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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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