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永嘉
廖永興
廖永昌
張進圳
張進欽
余水生
賴阿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好樣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李家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清彬
訴訟代理人 王威菱
被 告 林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