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8號
上 訴 人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
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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