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33號
TCDV,106,訴,2033,2018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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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盈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
新台幣(下同)788,4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885元;上訴人
聲明上訴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842,472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3,875元。本訴及反訴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26,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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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