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盈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
新台幣(下同)788,4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885元;上訴人
聲明上訴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842,472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3,875元。本訴及反訴應徵上訴裁判費合計26,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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